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97.11.20修正
台內營字第0970809319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工作,以提高居住環境品質,塑造都市獨特風格,並達成土地使用之有效管制,特設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審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與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及其建築、景觀、交通系統之規劃設計,廣告招牌之設置及人行系統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主管業務單位主管、相關機關代表及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等人員聘(派)兼任之。
前項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連續聘任以一次為限。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由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組長兼任,幹事四人至六人,執行相關業務工作,由本部營建署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小組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三點主管業務單位主管、相關機關代表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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