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90.5.28發佈
台內營字第9083782號
一 本須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申請雜項執照之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除山坡地範圍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三 申請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 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申請書。
(二)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 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之開發計畫書。
四 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 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 基地地址及面積。
(四) 各項雜項工程名稱、數量及用途。
(五) 工程造價。
(六) 竣工期限。
五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 地籍圖謄本。
(二) 土地登記 (簿) 謄本。
(三)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為起造人所有者,免附。
六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書圖:
(一) 基地位置及現況圖,應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及建築情況。
(二) 地盤圖,應載明基地之方向、地號及基地之境界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 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一地形圖。
(四) 整地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整地平面圖,明確標示計畫整地之範圍及各區位之高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2 整地斷面圖,標示整地前後之縱橫斷面圖,橫座標示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縱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 土石方計算書。
(五) 排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排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2 排水處理及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 道路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 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垂直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 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 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 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所須基本資料分析報告書。
2 給水工程設計圖說。
3 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污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
(2) 污水處理及放流設施設計圖說。
前項第七款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併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文件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七 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審查之項目,如附表一: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如附表二。
附件一
開發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除外) 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
│1 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
│ 、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
│ 形,分別依法負責其責任。 │
│2 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
│ 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質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
│ 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 │
├──────┬──────┬───────┬────────┤
│收水日期字號│審 查│複 核│決 行│
├──────┼──────┼───────┼────────┤
│ 年 月 日│ │ │ │
│ 字 號│ │ │ │
├──────┴──────┴───────┴────────┤
│綜合審查意見 │
├──────────────────────────────┤
│【1 起造人】 │
│【2 基地地址】【址號】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
├───────────────────────┬──────┤
│ │審查結果 │
│審查項目 ├─┬─┬──┤
│ │有│無│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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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書 │ │ │ │
│書├─────────────────────┼─┼─┼──┤
│件│2 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開發計畫書 │ │ │ │
│ ├─────────────────────┼─┼─┼──┤
│ │3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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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4 地籍圖謄本 │ │ │ │
│地│ │ │ │ │
│權├─────────────────────┼─┼─┼──┤
│利│5 土地登記 (簿) 謄本 │ │ │ │
│證│ │ │ │ │
│明├─────────────────────┼─┼─┼──┤
│文│6 土地吏用權同意書 │ │ │ │
│件│ │ │ │ │
├─┼─────────────────────┼─┼─┼──┤
│工│7 基地位置及現況圖 │ │ │ │
│程├─────────────────────┼─┼─┼──┤
│圖│8 地盤圖 │ │ │ │
│樣├─────────────────────┼─┼─┼──┤
│及│9 規劃配置圖 │ │ │ │
│說├─────────────────────┼─┼─┼──┤
│明│10 整地工程設計圖說 │ │ │ │
│書├─────────────────────┼─┼─┼──┤
│ │11 排水工程設計圖說 │ │ │ │
│ ├─────────────────────┼─┼─┼──┤
│ │12 道路工程設計圖說 │ │ │ │
│ ├─────────────────────┼─┼─┼──┤
│ │13 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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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開發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除外) 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
┌──────────────────────────────┐
│【1 起造人】 │
│【2 基地地址】【地址】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
│ │
│1 本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除規定項目及依法應交由登詼開業之專業工業│
│ 技師負責辦理項目外其餘由本建築師簽證負責。 │
│2 依法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之項目並已依法│
│ 交由相關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本建築師生負連帶責任。 │
│3 本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許可開發計畫辦理。 │
│此致 市政府工程局 │
│ 縣 建設 │
│ │
│ 設計建築師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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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除外) 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
│1 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
│ 、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
│ 形,分別依法負責其責任。 │
│2 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
│ 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質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
│ 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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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水日期字號│審 查│複 核│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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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 字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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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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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造人】 │
│【2 基地地址】【址號】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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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結果 │
│審查項目 ├─┬─┬──┤
│ │有│無│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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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書 │ │ │ │
│書├─────────────────────┼─┼─┼──┤
│件│2 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開發計畫書 │ │ │ │
│ ├─────────────────────┼─┼─┼──┤
│ │3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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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4 地籍圖謄本 │ │ │ │
│地│ │ │ │ │
│權├─────────────────────┼─┼─┼──┤
│利│5 土地登記 (簿) 謄本 │ │ │ │
│證│ │ │ │ │
│明├─────────────────────┼─┼─┼──┤
│文│6 土地吏用權同意書 │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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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7 基地位置及現況圖 │ │ │ │
│程├─────────────────────┼─┼─┼──┤
│圖│8 地盤圖 │ │ │ │
│樣├─────────────────────┼─┼─┼──┤
│及│9 規劃配置圖 │ │ │ │
│說├─────────────────────┼─┼─┼──┤
│明│10 整地工程設計圖說 │ │ │ │
│書├─────────────────────┼─┼─┼──┤
│ │11 排水工程設計圖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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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道路工程設計圖說 │ │ │ │
│ ├─────────────────────┼─┼─┼──┤
│ │13 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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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開發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除外) 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
┌──────────────────────────────┐
│【1 起造人】 │
│【2 基地地址】【地址】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
│ │
│1 本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除規定項目及依法應交由登詼開業之專業工業│
│ 技師負責辦理項目外其餘由本建築師簽證負責。 │
│2 依法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之項目並已依法│
│ 交由相關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本建築師生負連帶責任。 │
│3 本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許可開發計畫辦理。 │
│此致 市政府工程局 │
│ 縣 建設 │
│ │
│ 設計建築師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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