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所檢附變更登記抄錄本正本內蓋有公司因停止營業一定期間而廢止【即公司已不存在後所核發抄錄本】,且債務清償證明書為公司廢止前所開立,是否得以辦理塗銷登記?
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所檢附變更登記抄錄本正本內蓋有公司因停止營業一定期間而廢止【即公司已不存在後所核發抄錄本】,且債務清償證明書為公司廢止前所開立,是否得以辦理塗銷登記?
A:
一、應該可以。蓋抵押權為債權之從權利,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自失所附麗。
二、「...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為民法第40條第二項所明定。是以於清算終結止前,法律明定擬制法人存續﹝當做還存在﹞。縱該抄錄本於廢止後請領,其上記有廢止之記載,應不影響其擬制存續之效力。居此仍可依規切結「...仍為有效﹝應屬擬制有效﹞,如有....」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為民法第40條第二項所明定。是以於清算終結止前,法律明定擬制法人存續﹝當做還存在﹞。縱該抄錄本於廢止後請領,其上記有廢止之記載,應不影響其擬制存續之效力。居此仍可依規切結「...仍為有效﹝應屬擬制有效﹞,如有....」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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