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大陸人士之繼承

Q:
甲(台商)有配偶及子一人(該二人皆屬大陸人士),甲死遺有土地一筆價值380萬,現金40萬,除該配偶及子外,無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眾知,大陸人士不能取得不動產,且每人只能繼承200萬價值額度,該二人已於期限內向法院主張繼承,請問其是否只有向法院申請指定由財政部為遺產管理人外,別無他途?
A:
一、「...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1條所明定。看起來只此一途,別無它徑。
二、其實依同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成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之人....」。依此本法條並未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之意。
三、依題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計420萬元,大陸地區繼承人二人。應繼額為400萬,臺灣地區次順序之繼承人之應繼額為20萬元。如從共有角度觀之,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應與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共同為其繼承人。
四、據前述推論:在台繼承人固得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當然在台之繼承人亦應得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
本案因第1順位之繼承人全為大陸人士,倘在台亦有第1順位之繼承人則依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4179號函應可解套。另此問題無論400萬以上或以下,答案應在財政部發怖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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