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作為公共使用廣場用地仍不得免徵地價稅

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作為公共使用廣場用地仍不得免徵地價稅
自用房屋前空地作為公共使用廣場用地,為何不能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第5款條文業奉行政院995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發布修正,修正後私有土地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才能免徵地價稅,但法定空地仍不予免徵。稅務局表示,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22條第5款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及「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或廣場用地」可免徵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常以提供社區公園、綠美化、停車場等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造成徵納雙方爭議。本次條文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及「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方得免徵地價稅,但對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亦不予免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