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復查決定應補徵稅款者會加計利息

復查決定應補徵稅款者會加計利息
已對該局核定之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為什麼該局復查決定後,除了原應繳納的稅款外,還要多繳利息。
該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息,一併徵收。
舉例說明,該局核定甲君98年地價稅10萬元,經展延繳納期間自99728日至826日止,甲君於99923日申請復查,該局於991018日作成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依上揭規定,該局即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即99827日起至填發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991018日止(計53天),按10萬元稅額,依99826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955%,加計53日之利息138元【100,000 × 0.00955 × 53 ÷ 365】,並隨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一併徵收。
因此,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款不服申請復查,雖可暫緩繳納稅款,但有可能在復查決定後,除應繳納原核定之稅款外,還要多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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