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第三順位繼承(兄弟姐妹)疑義

Q:
若二哥乙已死亡,且乙沒有結婚也沒子女、父母也死亡,請問除了其他兄弟姐妹可繼承乙的不動產外,其中大哥甲已死亡,是否可由甲的子女繼承乙的不動產呢?
A:
本案甲之子女是否有繼承權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若甲比乙死(即繼承開始前甲已死亡),則甲之子女無繼承權〈因非屬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權歸應屬於乙其他兄弟姐妹。
二、若甲比乙死(即甲已發生繼承事實後才死亡),則甲之配偶與子女皆有繼承權〈即轉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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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可參酌民法第1138條至1144條繼承編遺產繼承人章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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