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日據繼承}日據時期之私產繼承

 Q:
(被繼承人)於民國26年死亡當時之日據戶籍謄本其身份為「同居寄留人」,戶主為(李四)。依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記載用詞「同居寄留人」係指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故(被繼承人)與(李四)應無家屬關係;另本案應屬私產繼承。
據時期私產之繼承:(一)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為私產。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定或選定繼承人。(二)私產繼承純屬財產繼承性質,與家之觀念無關,故分戶別居、別籍異財之直系卑親屬對家產雖無繼承權,但對於私產仍有繼承權。(三)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左:1、直系卑親屬。2、配偶。3、直系尊親屬。4、戶主。
本案無前1.2.3順位之繼承人,(李四)雖為戶主,但(被繼承人)僅係「同居寄留人」於該戶,不才(我)認為(李四)非第4順位之繼承人,因與(被繼承人)並無家屬關係。故其繼承登記應依照『繼承開始在光復前‧‧‧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
A:
一、按日據時期之戶籍「寄留」,僅係流動戶口性質,其戶籍地並不因有寄留而遷移變更,相當於現在因特定目的之「居所或連絡處所」,首予敘明。
二、故關於繼承,自應以其戶籍本籍地之身分,來認定其繼承或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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