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繼承應繼分
Q:
聽說民國74年6月5日以前父母親死亡....養子女只能繼承親生子女的1半....以後死就跟親生子女一樣....是不是有這樣的法令 ?
A:
是啊~~您所謂的法令就是"民法"~~
所以提供"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條文如下給您參考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
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74.6.5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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