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授權予分割繼承登記
Q:
繼承人有4位皆為華僑,可否全都授權予國內親戚同一人辦理分割繼承,授權書內容是否要註明不動產詳細標示呢?
A:
參酌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六二七Ο號函:「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本案既經本人許諾,如當事人間無爭執者,登記機關應得受理之。】及【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所以我認為本案如果全都授權予國內親戚同一人辦理分割繼承,為符合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防止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則可採『經本人之許諾』之方式,授權書除載明不動產標示外,亦應將分割協議內容一併於授權書內詳載,如此應可受理。
附錄函解: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六二七○號函
【要 旨】
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內 容】
查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而設,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八五台上字第一Ο六號裁判)故本案既經本人許諾,如當事人間無爭執者,登記機關應得受理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