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公契用印}公定契約書修改用印疑慮

Q:
法人所立之公契,如有修改,修改部分可否僅蓋公司大章?而不蓋小章?是否有明文規定
A:
依「契約書」填寫說明:
1.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章」。
2.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3.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又依民法第2728條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代表人是法人事務之執行人,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另各行政機關、法院實務上各類申請書、訴狀要蓋公司大小章,否則不予受理,公司的事務一定要有執行人,大小章是一體的,所以公契如有修改,我認為仍應蓋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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