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華僑(國籍:多明尼加)買賣時應檢附的文件為何?出售時無印鑑證明須以何種替代?又護照須翻譯中文另須公證嗎?
A:
依內政部9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4768號函:「…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依法得在國內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如其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辦者,該證明書倘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者』,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所以請先確認是否具有我國國籍?另多明尼加與我國『有平等互惠』~至於買賣時應附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可參酌參酌「土地登規則」第40.41條規定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9、30、31 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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