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放寬出租基地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規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於99年12月3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44點,放寬公用、公益事業或政府扶植產業等承租的國有土地,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限制,除可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亦可使國有土地作更有效的運用。
國產局表示,國有基地承租人為建築需要,應先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據以申請建築執照。依修正前規定,公用、公益事業或政府扶植產業等使用國有土地,或原國營事業民營化後的公司承租民營化時未作價投資土地,如有建築需要,均受限於承租總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而且建築基地不得合併有其他私有或公有土地,始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不符上述規定,就無法取得,僅能承購土地後再行建築。
茲考量承租人作主管機關許可的事業使用,並非以興建區分所有建物為目的,尚不致造成承租人變為國有土地的「二地主」,為協助其事業的發展並使國有土地得以地盡其用,爰檢討現行規定。規定鬆綁後,既有助於該等事業的推動,又可使土地維持國有,並提昇運用效益,創造雙贏局面,為國產局積極活化國有資產的另一展現。
國產局表示,國有基地承租人為建築需要,應先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據以申請建築執照。依修正前規定,公用、公益事業或政府扶植產業等使用國有土地,或原國營事業民營化後的公司承租民營化時未作價投資土地,如有建築需要,均受限於承租總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而且建築基地不得合併有其他私有或公有土地,始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不符上述規定,就無法取得,僅能承購土地後再行建築。
茲考量承租人作主管機關許可的事業使用,並非以興建區分所有建物為目的,尚不致造成承租人變為國有土地的「二地主」,為協助其事業的發展並使國有土地得以地盡其用,爰檢討現行規定。規定鬆綁後,既有助於該等事業的推動,又可使土地維持國有,並提昇運用效益,創造雙贏局面,為國產局積極活化國有資產的另一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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