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持分者為六人
2.有五人同意願將舊有設定之地上權作為塗銷
3.只其一人不願作地上權塗銷
4.有無相關辦法可執行塗銷
5.設定地上權之權利人為該土地持分者自己本身
A:
2.有五人同意願將舊有設定之地上權作為塗銷
3.只其一人不願作地上權塗銷
4.有無相關辦法可執行塗銷
5.設定地上權之權利人為該土地持分者自己本身
A:
〈情形一〉存續期間屆滿: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如未依法延長,當然歸於消滅,依內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四八一九九號函【內容】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法七九律一六四一Ο號函以:「按定有存續期間之 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PS.前提要定有存續期間。
〈情形二〉向法院申請判決塗銷:因內政部六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六Ο)內地字第四三九二五七號函【內容】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六Ο函民決字第八一Ο六號函以:「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塗銷。…,並持憑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PS.應符合無民法第762條但書規定情事。
〈情形二〉向法院申請判決塗銷:因內政部六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六Ο)內地字第四三九二五七號函【內容】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六Ο函民決字第八一Ο六號函以:「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塗銷。…,並持憑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PS.應符合無民法第762條但書規定情事。
情形三〉可以向其〈不同意人〉提出採應有部分土地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Ο一二一號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勘測位置或共有人訂分管契約,明確訂出其地上權的位置僅在其持分土地上。
〈情形四〉如果無法溝通且爲長久計,建議您不妨考慮辦理共有物分割〈或判決共有物分割〉,然後將不同意人的地上權轉載至他本身分割後取得土地上,如此一勞永逸,即使日後土地遇有處分時,可避免紛爭。
〈情形四〉如果無法溝通且爲長久計,建議您不妨考慮辦理共有物分割〈或判決共有物分割〉,然後將不同意人的地上權轉載至他本身分割後取得土地上,如此一勞永逸,即使日後土地遇有處分時,可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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