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原土地二筆、建物1棟,二親等產權移轉今年只將土地1筆、建物1棟用買賣方式(立約日期是95.12.01),明年初再將土地另一筆用贈與的方式移轉(立約日期是96.01.15),明年將買賣做第一件,贈與做第二件,連件辦理,雖立約日期不同且登記原因也不同,不知是否可行?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謝謝
A:
參酌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二六五號函【內容】:《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揆諸上開規定意旨,夫妻間申辦公寓大廈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連同其基地一併移轉,是其申辦登記之逾期計算方式,得從寬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由此得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建物應連同其基地一併移轉』,並無限制移轉原因〈夫妻間可以贈與、買賣…〉,所以您所提連件辦理符合一併移轉的規定,而且還可以主張『從寬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呢……〈契稅繳納期間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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