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共有土地得否單獨辦理繼承登記疑義

共有土地得否單獨辦理繼承登記疑義
Q:
祖先在光復前過世有一些土地..這些土地為三房共有.其中第二三房因繼承人數眾多所以遲遲不肯辦理繼承.1.請問針對我爸爸大房的部分.現在應如何辦理繼承?2.另外其中一塊地有人要購買我們未辦理繼承繼承的情況下可以買賣嗎?
A: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所以本案尚有其他繼承人(二、三房)無法會同申辦,只能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所以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是不能出賣的。
如果本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出賣時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ㄧ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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