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襲繼承權疑義
Q:
甲 於90年1月9日收養乙女(無養母),一個月後,甲與乙女之生母結婚,又於一個月後離婚;該生母於93年2月6日死亡,請問乙女對於其生母之遺產有無繼承權
A:
參酌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5點:「出養之子女與生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未終止收養前,應暫行終止。如生母與養父結婚,該出養子與生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生母與養父結婚而回復,從而該出養子女對其生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所以乙女對於其生母之遺產有繼承權,不因生母與養父離婚而受影響。例如離婚後的子女對於其父或母皆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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