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空地稅之說明(2011/1/17)
財政部表示,空地稅係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之私有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即以加重空地地主之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閒置土地或作建築使用,以增加建築用地之供給,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並抑制土地價格上漲。
財政部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亦有類似規定。因此,空地稅之課徵,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先經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70年間國際經濟遭逢不景氣,國內經濟受其影響,持續數年景氣一直未見好轉,房地產亦陷於低潮困境,前經行政院院會決議:「空地稅暫停徵」,並由內政部會銜財政部發布有關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明定臺灣地區、臺北市及高雄市自74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惟現今時空背景已不相同,外界對於恢復空地稅課徵有一定共識,目前行政院已核示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財政部將與內政部會銜辦理廢止空地稅暫停徵之函釋,於廢止後地方政府即可本於權責依前述規定,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財政部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亦有類似規定。因此,空地稅之課徵,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先經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70年間國際經濟遭逢不景氣,國內經濟受其影響,持續數年景氣一直未見好轉,房地產亦陷於低潮困境,前經行政院院會決議:「空地稅暫停徵」,並由內政部會銜財政部發布有關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明定臺灣地區、臺北市及高雄市自74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惟現今時空背景已不相同,外界對於恢復空地稅課徵有一定共識,目前行政院已核示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財政部將與內政部會銜辦理廢止空地稅暫停徵之函釋,於廢止後地方政府即可本於權責依前述規定,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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