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役權塗銷登記,其當事人間之特約,如未登記,應由全體需役地所有權人出具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三一八號函
【要旨】
申請地役權塗銷登記,其當事人間之特約,如未登記,應由全體需役地所有權人出具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查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Ο七七四四號函准法務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律決一Ο七二二號函示略以:「...。需役地所有權經多次移轉,其地役權宜否視同移轉,參照以上所述,應視當事人間有無特別約明而定,如地役權讓與時確無上述之特別約定並經登記者,依首揭『地役權之從屬性』原則,地役權既已一併移轉,自當由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隨同取得。...」本案特約並未登記,基於地役權之從屬性,地役權自當由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隨同取得,其欲申辦地役權塗銷登記,自應由全體需役地所有權人(即實際之地役權人)出具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含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辦。倘未能取得上開證明文件,宜由供役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規定,持憑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書辦理塗銷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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