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九三九○號函
【要旨】
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內容】
查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非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範圍,合先敘明。次查本部七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八五四三五號函示略以:「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之扺押權,其地上權判決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辦扺押權部分塗銷登記。」是以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並經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完畢,參照上開部函意旨,本案扺押權部分塗銷登記自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辦,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扺押權人。(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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