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6 條》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六三三五號函
【要旨】
預告登記後,不准受理變更預告登記權利人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法(七九)律九一八九號函復以:「按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因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有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而為保全該私法上請求權,得依法對登記機關請求為預告登記之公法(行政法)上請求權。本件預告登記權利人既於民國六十三年為保全其對登記名義人(即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並經登記名義人同意而為預告登記,則其預告登記請求權業已行使,嗣後似不應受理變更登記權利人之申請,且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均無得申請變更預告登記權利人之規定,似不宜准予變更預告登記權利人。縱有關當事人間之私法上請求權有所變更而有保全之必要,仍屬塗銷原預告登記及再為另一申請預告登記之問題。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