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暫行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四七)內地字第二○四三四號函
【要旨】
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暫行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之登記
【內容】
本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台四七函民五五五二號函:「查民法第一五一條所定之自助行為,係指權利人於不及受官署援助請求公力救濟之際,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之行為而言,故不動產物權申請登記時,縱屬登記義務人之債權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亦無適用前揭法條請求地政機關暫行停止該項不動產物權登記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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