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停止他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經法院裁判

停止他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經法院裁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四七)內地字第一九一八號函
【要旨】
停止他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經法院裁判
【內容】
查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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