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一九九二號函
【要旨】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農企第Ο八九Ο一五六八九九號函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既有寺廟登記有案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其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更名為該寺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所有。』所稱更名標的僅限於農業用地,至該農業用地所屬地上物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是以農業用地上之農舍,自不得依上開條例申辦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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