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二六號函
【要旨】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內容】
一、有關興辦工業人申辦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經濟部工業局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核發核准文件,嗣後因地號分割,欲辦理過戶時,地政單位以地號與核准轉售文件之地號不符為由,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增加廠商不便徒增困擾乙案,請依經濟部工業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工(八九)中字第五六Ο九五二號函建議意見辦理。
二、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建請貴局於核准文件內除載明核准地段地號外,亦請一併註明核准之面積,俾利移轉時供地政機關參考。
附:經濟部工業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工(八九)中字第五六Ο九五二號函
興辦工業人申辦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方便土地轉售往往先辦理土地之分割;後因地號分割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本局核發核准文件向地政單位辦理,地政單位以地號與核准轉售文件之地號不符為由,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轉售文件,增加廠商不便與困擾,若地號分割是在核准轉售後辦理者,建請應予受理。以免造成廠商重複申請,並請轉知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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