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 21 條》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八三)財字○二六五五號函
【要旨】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率
【內容】
一、所報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擬准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案,准予照辦。
二、復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六Ο二五號會銜函及財稅字第八二Ο五七四五九一號會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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