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六六九七四一號函
【要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
【內容】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中地字○九一○○○二五八四號函附之「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應有部分分配表」配合修正,即增列「歷次取得登記日期」、「歷次取得登記原因」、「歷次取得原因發生日期」、「前次移轉年月」、「移轉現值」、「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等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相關資料,除「前次移轉年月、移轉現值、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等三項資料登記單位應加會地價單位審查外,審查結果,倘有填寫不實或漏填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補正;再依程序辦理登記及地價之登錄、校對作業。俟案件登記完畢後,即將該分配表併同地籍異動通知書函送稅捐機關,配合審查及厘正相關稅籍資料,至其再行分次移轉時,各該移轉之持分因確認原地價有困難,而有改算原地價之必要時,應由稅捐機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送請地政機關依有關規定改算。
二、上項登記案件,於辦理登記時,依上開分配表所示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所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建號」,並加收一內部收件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所對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次序;倘該建物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因並未依該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建物坐落權利(種類)範圍(代碼為DC),請於辦理上項內部收件時填註該項資料。至於所有權部原登記次序與新登記次序之編列方式,請依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殘餘持分之作業方式辦理。
三、本案土地如再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或合併改算時,因現行整合系統之地價改算子系統係以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登記次序改算地價,同一所有權人、同一統編,有多個登記次序於地價改算時勢必造成改算錯誤,為克服改算問題,請以新增功能之人工改算子系統辦理。
四、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內「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格式及其相關程式,增加「登記次序」欄位,便於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及地政機關核定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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