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1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28號函
【要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
【內容】
查「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為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第3項所明定,另為配合上開規定,本部於91年9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09100669741號函釋規定,辦理上項登記案件時,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所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建號,並加收一內部收件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所對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次序。惟實務作業上,依上述規定於建物標示部加註之「對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次序」註記,於所有權移轉時已無實益,且需另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辦理塗銷或更正原次序註記,如有遺漏辦理時,亦需辦理更正登記,徒增登記作業之困擾。爰此,修正本部前揭9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69741號函說明二為「…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所對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次序;…」,並於該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刪除該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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