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二五八四號函
【要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
【內容】
按「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所明定,另為落實土地建物權一體化之精神,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原土地已辦理持分合併者,得申請分開繕狀,其登錄方式如下:(一)申請人應填附「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分配表」(格式:略),並簽名或蓋章,以利審查登記作業。(二)以「書狀換給」為登記原因,程式類別為「所有權移轉」,「非主登」辦理,惟權利人為新登記次序但為非主登記者,「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及「原因發生日期」三欄資料,應依原取得時之資料登錄(請參考登記系統操作手冊伍之五、所有權移轉),並於異動完成後,移送地價單位辦理地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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