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83條及第117條辦理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1月1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4407號函
【要旨】
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83條及第117條辦理註記事宜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業經本部於90年9月14日以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號令修正發布,同年9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9083412號函定自90年11月1日施行,其中須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註記者分述如下: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2項規定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分割登記完畢者及公有土地權利登記等情形,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登記機關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內以代碼「GM」登載,資料內容為:「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登錄內容為:「辦理○○○登記」。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2項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區分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DD」登載,資料內容為:「建物坐落權利種類:」,登錄內容為:「○○○段○○○小段○○○地號○○○權」,該項資料請列印於建物坐落權利範圍下方。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規定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受理,配合目前電腦作業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
(一)以「預為抵押權」為登記原因,並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登載,將承攬事實登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
(二)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爾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另編建號為之,並將該預為抵押權登記內容轉載,於塗銷或移轉預為抵押權登記時,則應併同刪除該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其已使用之建號應納入管理,不得重複使用。
(按:原內容二之代碼「DD」,經本部94年4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15號函修正為:「(DC)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段○○小段○○地號(○○權)○○○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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