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審查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案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89.12.5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核所轄地政事務所陳報之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案件,特依「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設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地政主管人員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指派本府地政機關課長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
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指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五 本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 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七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就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案件審查認定無誤後,應填具審查表送由本府訂期開會審查,並應於開會時指派人員出席說明。
八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單位派員列席。
九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一一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