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始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7月21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3732號函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始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內容】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Ο一一三Ο二八號函示略以:「……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規定之限制乙節,查依第十八條規定意旨,係以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間為基礎,就在自有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予以不同規範。符合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原則下,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應滿五年始得移轉。似以前項規定為主,即該農舍興建之相關限制,係以起造人之農業用地要件為規範標的,而不以申請農舍之程序或時間為準。」,本案陳○○將竹田鄉新勢段土地及其地上農舍贈與移轉登記予其子時,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另其子於取得所有權後亦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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