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案簡化補正作業要點 93.4.21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為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率,於不影響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下,簡化補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人員辦理補正作業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及內政部訂定之「土地登記案件補正及駁回作業補充規定」辦理外,得依本要點逕予改正、電話通知補正或於領件時補正。
三、補正事項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予補正。
四、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得依職權逕向核發機關查證,免予補正。
五、申請書填寫雖有錯誤或遺漏,惟不影響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者得逕為改正,無需補正。
六、登記清冊有下列情形時,得由審查人員以紅筆逕為訂正:
(一)不動產標示以重測前或改編前地、建號填寫者。
(二)土地已逕為分割但仍以分割前地號及面積填寫者。
(三)建物門牌因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須逕為辦理門牌變更者。
七、契約書有下列情形時,得由審查人員以紅筆逕為訂正:
(一)訂立契約人之出生日期、住所填寫與所附身分證明文件不符者。
(二)土地已逕為分割但仍以分割前地號及面積填寫者。
(三)建物門牌因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須逕為辦理門牌變更者。
(四)建物建號或基地號以重測前或改編前建、地號填寫者。
八、補正事項經與申請人聯繫可於一工作天內補正完畢者,得於登記申請書適當處加蓋電話補正章戳,經補正完畢後受理登記;惟經通知逾一工作天仍未獲補正齊全者,應改以書面方式通知補正。
九、其他補正事項不影響登記效力,僅程序略有未備時,審查人員可徵得申請人或代理人同意後,填具領件補正單於領件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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