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各項補償費及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作業注意事項 98.4.3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地秘字第 0991215807 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為建立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各項補償費及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作業內部流程及人員管控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項補償費清冊、差額地價清冊,應由不同人員負責繕造、校對、審核,以落實多重稽核制度(清冊變更時亦同)。各項清冊經核定後應檢送一份予代辦發放、收繳銀行或負責發放、收繳人員,俾供核對使用。
三、發放各項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時,應經由繕造、收件、驗證、核定等程序核對清冊並查驗具領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經審核相符後,發給領款聯單(領價單)供具領人持向銀行或負責發放人員領款,並由不同人員負責開立、核發。
四、各項補償費或差額地價發放、收繳後,應檢具核定之補償或應繳納清冊及領(收)款(價)單據等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於補償或分配結果公告後如有變更補償或分配者,主辦科應加強審核,避免錯誤。
五、各項補償費或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存入保管專戶或提存法院。
六、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通知催繳逾期未繳納者,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七、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對於尚未繳清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登記清冊內載明,俾依規定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等字樣。
八、於辦理土地分配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應再確認相關資料,若有原核定應領差額地價,嗣經變更改以分配土地補償情形,應先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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