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非財團法人與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處設變不動產另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非財團法人與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處設變不動產另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4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函 
【要旨】
非財團法人制寺廟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簽註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已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除應依上開規定簽註外,應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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