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所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之印鑑印文模糊,登記機關因應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三七○六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所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之印鑑印文模糊,登記機關因應處理方式
【內容】
查本部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台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七二九號函示略以:「……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另規定之文件,該事項卡上面載有依『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如公司地址、所營事業、董監事、經理人之姓名、地址等資料,較公司執照、負責人資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詳細。是以,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者,可作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之文件。」,是以,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之印鑑印文模糊,登記機關無法審查核對時,如其公司代表人親自到場簽名或蓋章,並出示其國民身分證或公司代表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檢附代表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印鑑證明,並於登記申請書、契約書蓋章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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