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自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需要,於全部重劃區均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接管前個別發給尚非法所不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九四三八號函
【要旨】
發給自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需要,於全部重劃區均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接管前個別發給尚非法所不許
【內容】
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四條有關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時機之規定,其目的係在整體作業上,提示重劃會應適時辦理本項工作,且本項證明書之內容,亦僅就既成之事實加予證明,並不因其核發而導致其他任何權利義務之變動。準此,若經重劃分配確定且完成登記之土地,於其重劃負擔亦已確定,不致產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需要,於全部重劃區均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接管前,個別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尚非法所不許。本案有關證明書之發給,請本諸自辦市地重劃主管及監督機關之立場,依上揭原則核處之。(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修正後為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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