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修正計畫書調整擴大範圍,於重劃負擔不超過原核定下,可僅就新納入範圍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併入原同意比率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一一二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修正計畫書調整擴大範圍,於重劃負擔不超過原核定下,可僅就新納入範圍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併入原同意比率計算
【內容】
本案重劃會如擬修正重劃計畫書,調整擴大重劃範圍,於範圍調整後原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不超過原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所載負擔數額(亦即土地所有權人原同意重劃同意書所載負擔數額)下,可僅就新納入範圍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併入原同意比率計算,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處,以符公正簡便原則。又本案重劃會如未撤銷解散,自無庸重行舉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另有關重劃計畫書之修正報核及公告請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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