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二○六五號函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
【內容】
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另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左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計算負擔總計表(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四)重劃前地籍圖(五)重劃前後地號圖。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異議人得於一定期限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準此,自辦市地重劃區除於辦理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所轄主管機關核備外,其餘有關各宗土地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與異議之處理等事項,應由自辦重劃會負責處理。至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對於經會員大會通過併同會議紀錄送請備查之土地分配成果是否須詳實審核,案經本部函請直轄市及部分縣(市)政府提供意見後,綜合大多數機關之意見,並基於地籍管理之需要及配合實務運作,統一處理方式如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2條修正後為第33條、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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