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之存續期間得依當事人合意為「不定期」之約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一七六五七號函
【要旨】
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之存續期間得依當事人合意為「不定期」之約定
【內容】
一、查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法無明文限制,可依當事人合意自由酌定。前經本部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三四三Ο一五號函准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八五)函民決字第八二七八號函予以明釋。又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如未定存續期間,其性質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之保證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同條項規定,抵押人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抵押契約,對於終止契約後發生之債務,不負擔保責任。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Ο九七號判例參照。本案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權利存續期間」欄得否依當事人合意填載「不定期」乙節,如其真意係未定存續期間,參照上開說明意旨,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本部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二二一五四四號函應予變更。
二、右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法七四律字第五八五九號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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