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拍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未有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法院得撤銷拍賣,並囑託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六三八號函
【要旨】
已辦竣拍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未有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法院得撤銷拍賣,並囑託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八七)秘台廳民二字第二Ο九三三號函略以:「按本院院字第二七七六(七)解釋,係為保障拍定人而為,即執行法院不得於查封標的物拍定並移轉所有權後,更以裁定撤銷查封拍賣等程序。至拍賣程序或標的物如確有瑕疵,經徵詢利害關係人同意後,且未經第三人依上開移轉登記取得權利登記前,執行法院撤銷原拍定程序,可免嗣後訟累,似非法所不許,此即本院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七三)秘台廳(一)字第Ο一二四六號函及七十六年九月七日(七六)秘台廳(一)字第Ο一七二四號函之本旨。且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如因執行法院撤銷拍賣程序而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要與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之規定並無相違。....」,綜上,已辦竣拍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在未有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法院撤銷拍賣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第五款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應准予受理。此與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本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五二九七九五號函規定尚無抵觸,本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四六一號函仍應予維持。〈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修正後為第7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