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台(八一)內營字第八一八四七五九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內容】
續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會議紀錄結論:
一、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關於審查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時,請要求以顏色標明位置。至其確切範圍,應請由登記機關要求起造人或申請人就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部份予以劃定據以登記(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不得分層合併計算)。
二、自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請配合於備註欄內加註建造執照核發之日期及文號。
三、本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八Ο)內營字第八Ο七一三三七號函實施適用日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依收文確切日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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