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四)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八)內營字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內容】
一、本案前經本部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邀集法務部、經建會、省、市政府之地政、建管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修正後為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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