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六號函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區段徵收得公告禁止土地移轉等事項,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分割或增建、改建等情形而妨礙徵收之使用、增加徵收作業之負擔。本案區段徵收既已公告禁止土地移轉,登記機關即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惟區段徵收得在不影響徵收作業下,參照本部七十九年六月七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ΟΟ一四二號函意旨辦理,亦即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之區段徵收地區,得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該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本案土地移轉,倘主管機關認為不影響作業,應依上開程序予以解除,尚非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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