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法院和解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該抵押權得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法院和解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該抵押權得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四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九二六九號函 
【要旨】
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法院和解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該抵押權得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內容】
按「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張甲、張乙、邱丙、邱丁、邱戊等五人分別共有土地,邱丙、邱丁、邱戊等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法院和解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茲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參照上開規定,該抵押權得再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無須由原設定人邱丙、邱丁、邱戊等三人會同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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