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九九六五一號函 
【要旨】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凡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及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或辦公用房屋貸款,統由財政部自行監督,今後有關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即予以收件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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