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國內無戶籍之僑民以護照等文件姓名為本名

國內無戶籍之僑民以護照等文件姓名為本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台(四四)內地字第六七六四號函
【要旨】
國內無戶籍之僑民以護照等文件姓名為本名
【內容】
查現住國外之我國僑民在國內買受土地申請登記時,倘其在國內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以左列文件上姓名視為本名。
一、護照。
二、僑民登記證。
三、國籍證明書。
四、經其僑居地我國使領館審查屬實之足資證明文件。
五、其僑居地無我國使領館者應經該地中華民國合法僑團證明屬實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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