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申辦土地登記時,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二四九七號函
【要旨】
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申辦土地登記時,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二Ο三六七二二七號函以:「被繼承人張國○君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張董○等四人依法為限定繼承,而依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就遺產為破產之宣告,其應繳之遺產稅,據本部洽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八二)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二三六二號函認應屬破產債權,參照行政院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財字第八三四五號令規定,是項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因此,該項稅款既已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尚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宜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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