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停車空間,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七一六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停車空間,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省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廳)及省市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停車空間,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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