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業務相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九五六六號函
【要旨】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業務相關事宜
【內容】
一、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是否應受都市計畫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之限制問題:
依據台灣省地政處上開函說明「查自辦重劃範圍如位於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發布時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地區,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比率應不得少於該區之平均比率,省府七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一二一五Ο號函曾有規定,乃基於此一地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係以辦理重劃方式取得,為期負擔公平並擴大重劃效益,原則上應以全區一次辦理重劃為宜,但自辦重劃基於實際情形而需部分辦理時,為免部分地區負擔較少,相對提高尚未辦理地區之負擔比例而影響重劃之進行及負擔之公平,而加以限制。」
二、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經費概算,是否可據實勻支或追加之問題:
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有關規定,自辦重劃計畫書內經費預算及決算,應由會員大會審議,並由監事會審核經費收支,於完成結算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因重劃計畫書所列經費概算係屬預估數額,執行時如基於事實需要,需增加重劃經費,非法所不許。惟應依上開規定,再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後實施之。
三、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各項公共設施如經主管機關查驗接管養護後,是否需再經會員大會複審通過後始可認為有效之問題:
依照上開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係屬理事會之權責,除重劃會組織章程另有特別規定,應無需再經會員大會審核認可。惟在辦理時序上,理事會對於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之執行,應在送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前為之。
四、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其經費來源如係出自一般重劃公司之墊支或投資,可否從寬核處問題:
依照上開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七款、第十條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自辦重劃之出資方式及財務收支程序,應載明於重劃會章程中;重劃區之預算及決算,應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自辦重劃計畫書亦應載明財務計畫。因此,重劃區經費來源如係出自一般重劃公司之墊支或投資,仍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至有關處理方法,除有重大違法或缺失,主管機關可從寬核處。
五、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可否先辦土地分配,後辦公共設施,抑或同時兼辦之問題:
土地分配作業及公共設施工程施工,均係依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予以辦理,如自辦重劃者能確實掌握其準確度,兩者自可同時進行。否則為確保重劃成果能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與宗地利用,宜於公共設施工程完竣後再行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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